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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汉猛律师
江西-上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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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领导、组织传销活动罪的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3-05-20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西**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一案龚某的辩护人,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犯有组织领导传销罪名没有异议。现对其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量刑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龚某当庭认罪,根据相关规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在整个传销活动中被告人龚某没有限制从业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胁迫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影响,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家禁止传销主要原因是,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本案中没有出现其他传销案件中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产品也不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不存在参与者被限制人身自由、被骗的回不了家,发生严重治安事件等状况,社会恶劣影响尚未造成,可见本案同国务院通知中列举的要重点打击的传销还是有区别的。请法庭在量刑时对该情节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龚某认罪态度一直较好。参与非法传销确实害人害己——这是本律师在看守所会见龚某时,问他对非法传销的认识时他的回答。通过办案人员的解释和教育,龚某对非法传销的危害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并请求律师向法院转达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意愿,并愿意缴纳相应的罚金,这充分说明其认罪态度好,悔罪之心真诚。

四、龚某在2010左右就已经离开了该传销组织,虽然是被动离开,但其离开后确实已经改邪归正不再从事传销活动,社会危害性已经降至最低。

综上,请法庭结合龚某的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具体量刑时充分考虑,对龚某做出公正的判决。

江西**律师事务所

庄** 律师

本案最终法院判决龚某犯非法领导、组织传销活动罪成立,判决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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