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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耀华律师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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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被告人最终获缓刑
更新时间:2013-05-2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认真听取法庭调查,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我对被告人XX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XX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望法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第一、XX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被拘留后,XX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见公安机关第一次、第二次讯问),现又对所犯罪行当庭认罪,说明其自愿认罪,态度诚恳,有悔罪表现。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第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案卷中被告人讯问笔录(公安机关第一次、第二次讯问)及自述材料可知,被告人归案后主动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任何隐瞒之处,特别是其主动供述赃物的去处及价值,为无实物无法确定手机真假的鉴定提供依据,也为定罪提供依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平时表现一贯良好,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这次由于自己认识浅薄,年纪又轻,犯罪时年仅20周岁,一时糊涂,临时起意,偶然实施了盗窃。盗窃时被告人没有把受害人包里的钱和手机全部偷走,只偷了一部分,反应其主观恶性程度较轻,其具备通过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客观基础,依法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第四、本案涉案金额不大,社会影响及危害较小,依法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案涉案金额2450元,属数额较大,量刑起点基准刑在三个月拘役到六个月有期徒刑之间,属于在三年以下、管制、拘役幅度内量刑,且被告人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在公安阶段,因情节轻微,已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阶段,被告人随传随到,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所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

护人:张耀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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