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两人,因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原被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为考虑子女的成长,原告多年来未提出离婚。自从1980年9月份以来原被告一直过着分居的生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子女已经成年,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不成,随要通过诉讼途径离婚,委托本律师代理离婚诉讼。
代理思路:离婚案件,首先应当确认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所谓劝和不劝离。
代理观点:
1、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2、如果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原告会提起上诉,对诉讼资源来说是一种浪费,对原、被告感情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只会增加原被告的精神痛苦。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了代理人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