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从2010年8月被告向原告购买建筑用脚手架,因被告不能一次性付款,故被告就所欠货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脚手架款91750元,至今仍欠原告货款7175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本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代理原告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代理思路:原告出具欠条,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证明。被告却提出原告提供的商品不合格,那么原告所提供的商品是否不合格,被告却拿不出切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谁主张谁举证),并且本律师从事实从法律的角度反驳了被告主张。
代理观点:
1、原告所提供的商品系合格商品。(被告接收时未提出异议,并且被告对商品质量一直未提出异议,直到原告起诉后才提出,依据《合同法》第158条之规定,原告提供的商品系合格商品。)
2、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3、被告需要支付至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
判决结果: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71750元以及逾期利息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