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9年4月份,被告明知AXX(已科刑)借给AXX四万余元作为毒资。之后AXX与BXX、CXX(均已科刑)前往福建省XX市,从DXX、EXX等人手中以350元/克的价格购买了100克冰毒。BXX非法获得介绍费600余元后离开XX市。AXX、CXX将所购的100克冰毒带回**市,后AXX将被告人叫到**市。在**市,AXX认为冰毒纯度不高,便伙同被告人、CXX再次前往福建省XX市欲将冰毒退掉未果而返回**市。后被告人在AXX的要求下一人先行将冰毒带至XX县XX镇并入住XX酒店,AXX、CXX随后赶到。2009年5月,AXX等人除自己吸食部分冰毒外,将买回的冰毒分包,伙同CXX及被告人分别以300元/包(每包净重0.2克)、500元/包(每包净重0.5克)等的价格卖与多名吸毒人员吸食。期间,被告人、CXX多次与AXX送冰毒给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后AXX将所剩的5克冰毒放在随身携带的包中于2009年7月16日被警方抓获。本律师接受被告人妻子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辩护思路: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认真查阅、复制相关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罪名不持异议,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量刑等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观点:
1、被告人在该起犯罪活动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2、被告人仅对其所参与的毒品犯罪数量负责。
3、被告人后来离开了AXX,构成犯罪中止。
4、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辩护人的观点1、观点2、观点4,被告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