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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景红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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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3-05-15

案件简介:

本案为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地在山东省,造成三人当场死亡,被告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经过律师与受害人家属的不断沟通,终于使被害人家属接受了被告人家属筹集到的赔偿款,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成为本案被告人判缓刑重要的一步。

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人首先对受害人遇难身亡表示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慰问。

一、 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XXX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事故发生后,为了及时抢救伤者及死者,被告人迅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委托曹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被告人尽到了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尽的救助义务,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2.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在交警部门讯问时,被告人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之前一直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没有前科劣迹,而且本案的发生也是因被告人XXX及受害人韩某的过失行为所造成,所以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已对受害人的家属进行了赔偿。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委托本辩护人向受害人韩某某、韩某、王某的家属道歉,并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人的家属经多方筹措先行赔偿了受害人家属损失20万元,该事实由受害人家属委托的律师出具的《收条》为证。由于被告人经济能力所限,虽不能完全赔偿,但仍积极筹借,足以看出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的积极性。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部分第24条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损失数额、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积极赔偿的态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四)被告人已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的积极赔偿行为及真诚的歉意,使受害人的家属心理上得到宽慰,最终原谅了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并在《谅解书》中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部分第25条的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五)被告人悔罪深刻。

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

(六)被告人家庭负担沉重。

被告人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两个上学的女儿、其中大女儿已上高中,全家的生活都依靠被告人的经营收入。自从被告人发生事故后,家庭已经没有收入。而且被告人的父母每提及此事便黯然落泪,女儿也无心学习。

三、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部分的实施细则的规定:“(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本次事故造成三人死亡,被告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应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中量刑。

另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四部分第2条的规定:“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因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1)过失犯罪的;。。。(5)犯罪后自首或者立功的;(6)初犯、偶犯;。。。”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符合缓刑条件,建议法庭综合本案情况,判处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已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已经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悔罪深刻,家庭负担沉重,希望法庭庭能够对其判处缓刑。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季景红

20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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