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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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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运用程序不当败诉案
更新时间:2013-05-15

债权人运用程序不当败诉案


案情简介。

被告戴*系原告,车辆厂的职工,一直为原告主持南方片的销售工作,从2005年到2007年期间,被告经手共向南方片的客户发货价值203万多元,收回150多万元,尚有540184.13元未收回。

此前,原告内部制定了《销售管理制度》,其中第七条规定,销售人员经手对外发货,如货款不能回收,则由销售人员进行赔偿。据此,在2008610,被告针对未收回的款项,向原告出具了《还款协议》,承诺自已偿还540184.13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按期偿还欠款,原告遂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主张该债权。

审判情况


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受理本案进行审理后,作出了判决,认为该还款协议合法有效,判令被告依约定偿还540184.13元并承担诉讼费12000元。

律师评析

被告不服不一审判决,遂委托本律师代理,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不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直接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至此,原告手持的还款协议仍无法实现债权。

原告之所以败诉,没有实现这540184.13元债权,原因在于其对法律关系定性不当,且选择程序错误。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调查和研究后遂形成了代理观点,即原告主张的债权,不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而是执行内部制度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不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理由如下: 被告是原告的工作人员,负责南方地区销售工作(发货、收货款)是职务行为,双方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除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不违法的前提下,约束劳动者,实质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的《销售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了销售人员的赔偿责任。

可见,后期形成的《还款协议》确定的付款义务,实质上是在执行《销售管理制度》中的赔偿责任,换言之,被告是在承担劳动合同中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帐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答复》精神,这种具有人身属性的劳动关系中,由于执行职务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是劳动关系。因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应当遵循先裁后审的程序原则,原告未经仲裁而直接起诉,不符合程序规定,应驳回起诉。

在二审中,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观点,最后直接从程序上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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