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汉上高速车祸亡,律师维权获赔偿
案情简介
二0一一年某月某日八时五十分,翁某驾驶牌号川XXXX“东风”小型轿车由重庆向成都方向行驶至高速公路2139公里时,XXXX“东风”小型轿车车头直接将行人鄢某某撞倒,致鄢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成X高速公路X大队《川公交高认字(2011)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死者亲属要求驾驶员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遭到拒绝,未能与驾驶员没有达成赔偿协议。
死者鄢某某的亲属找到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认真听取了死者亲属对案情的讲述,并接受了鄢某某亲属的委托,及时赶往事故现场查看高速公路相关设施、隔离防护栏的现状,拍照固定证据,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
承办结果
律师根据上诉分析及时拟写好了诉状,代理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驾驶员翁某、保险公司、某某高速公路公司告上了法庭。应诉后,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被告起初并不认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终律师通过坚持不懈的工作,据理力争,最终与高速公路公司达成赔偿协议,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原告七万一千元;原告也与被告翁某、保险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最终本案原告一共获得了近玖万元的经济赔偿,原告对结果非常满意。
律师观点
鄢某某虽然是违法进入高速公路,但是高速公路管理者某某高速公路公司疏于管理,高速公路防护栏设置存在严重缺陷,在不到500米距离的路段就有十几处地方护栏破损,洞口敞开随便出入,也没有设置严禁进入高速公路警示标志和宣传标语,护栏形同虚设。高速公路承担法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