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蔡林海律师
黑龙江-鸡西
从业24年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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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权纠纷案中受害人应当采集好相关证据
更新时间:2009-10-24
张某,今年65周岁,系某家敬老院的院民。2009年春天,因该敬老院伙食问题与该敬老院的业主杨某以及厨师何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敬老院的业主杨某以及厨师何某先动手殴打受害人张某,由于张某年事已高,身体不好,无法进行还击。侵权人杨某、何某致张某脸部红肿,胸闷恶心。过来一会儿,张某方觉可以,便到派出所报案。报案后,派出所看到张某身体无大恙,就没有给张某被打一事进行处理,也未予调解。张某由于没有钱,也就没有住院,仅仅是在个体诊所和药店买些药品近千元服用了事。
事后,张某要求侵权人杨某、何某赔偿损失,且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立案受理、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张某没有提供相应医疗票据和证人证实其损害是存在,而被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由此可以看到,当事人在提起身体权纠纷诉讼案件时,应当首先取得其损害事实存在,且损害事实是由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所致方面的证据;其次,还要取得侵权人有过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最后,受害人还应当拿到住院以及身体检查的相应医疗票据(必须是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票据和护理证明等)。当事人应当重视起诉以前的采证工作。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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