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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贤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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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代理之:死人作证
更新时间:2013-05-12
2006-12-23 23:04 死人“作证” 引言:在这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我是原告的代理律师。本案成功的关键在于抓住了县政府所作《决定》在证据使用方面存在的错误,其中最致命的错误是..... 原告:刘某,女,甲县人,住甲县乙镇丙组被告:甲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汤某,男,甲县人,住甲县乙镇丁组案由:土地确权违法基本案情:土地承包到户时,刘、汤两户均在小地名豹子岭岗承包有耕地。刘某的承包地是“一片”,“产量400斤”(有土地承包合同);汤某的承包地是“0.5亩”,“产量150斤”,其中,一块位于公路上面,与刘某的承包地相距不远(中间隔着丁组谢某的承包地)。另一块位于公路下面。1994年,县公路养护段在豹子岭岗公路上面征地建砂场。汤某、谢某、刘某的地均被征用。汤、谢两户的地被全部征用,刘某的地被征用部分。后来,因汤某侵占刘某被征用后余下的部分土地,双方发生纠纷,诉至县法院。诉讼中,汤某提交了一份经乙镇政府盖章的《证明》,证实争议地系汤某的承包地。法院就终止了诉讼。随后,县政府作出《决定》,确认争议地属丁组集体所有。刘某以县政府为被告,起诉到中级法院。笔者作为刘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本案全部诉讼过程。 诉讼历程:一审:本方以强有力的证据证实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存在以下错误:1、1998年谭某、刘某某等13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争议地是汤某的承包责任地。然而,谭、刘某某都在1998年之前早已去世多年,死人岂能作证?2、《证明》上署名的证人有李某、徐某等人,然而,经律师调查核实,李某肯定地说,他不仅没签过名,而且根本连见都没见过这份《证明》;3、经律师调查核实,所谓的证人李某某说:“根本就没有人向我调查过这事,不知这份证词是谁写的”,等等。并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证明争议地属于刘某在豹子岭岗的承包责任地:1、耕地承包合同;2、征地协议书和谢等人的证词证明,1994年县公路养护段在豹子岭岗征地建砂场时,汤某位于争议地附近的这块承包责任地已被全部征用,等等。法院未查明事实真相,即判决刘某败诉。二审:本方上诉于省高级法院,高级法院行政庭的法官亲赴甲县开庭审理。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法庭终于采纳本方意见,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和《决定》。终审: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省高级法院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纯”的原则,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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