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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少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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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
更新时间:2013-05-11

基本案情:2010年4月份,原告来到被告所开设的灰粉厂工作,2010年10月份,原告在工作时被板车挤压受伤,被送入******医院救治,确诊为左小指末节指骨折,右小指末节离断伤,2010年8月份出院。2011年1月份,****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道标10级,工伤为9级。原告先向*****法院提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后原告撤诉;原告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以被告没有经过工伤登记注册为由不予受理;原告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被告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仲裁申请,该委同样不予受理,原告被迫提起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民事诉讼。

代理思路:该案系被告非法用工引起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标准赔偿。

代理观点:

1、本案应当按照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标准赔偿。(被告无营业执照、原告在工作中受伤)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法院判定原被告系雇员雇主关系,应当按照雇员受害赔偿的标准赔偿,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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