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1年1月7日,被告一驾驶被告二所有的皖B*****轿车沿芜湖市****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原告骑BQ****电动自行车沿该路段人行横道由北向南过马路,被告在人行横道上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BQ****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与原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2011年7月13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10级。该起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委托本律师代理,原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代理思路:本律师接受委托之后首先是收集证据、了解案情、对原告损失进行了详细计算,并且对交警部门所作出的责任认定提出了异议。
代理观点:
1、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2、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3、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了代理人的观点1,由于被告未投交强险,被告应当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负全额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范围的,被告负60%的责任,诉讼费被告承担60%,原告承担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