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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少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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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更新时间:2013-05-09

基本事实:2011年3月23日,被告因买房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利息每月2分;2011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还款计划一份,约定被告每月还5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依据还款计划向被告主张要求返还借款,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依据借条的约定,若双方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则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均由被告承担。本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代理原告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代理思路:原告提供了借条、还款计划书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证明。

代理观点:

1、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当偿还。

2、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1万元。(依据《合同法》第205条;《关于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

3、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约定,并且被告签字确认。)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了代理人的观点1,观点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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