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2009年9月份,原告与被告经同事介绍相识,2010年4月份,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原告一直打零工,被告开了两家店。原告宫外孕小产,由于失血过多造成低血压心槽过快,一直休假居住在出租房,生活非常困难,被告知道孩子没有后对原告不管不问,让其自生自灭,不曾尽到半点丈夫的责任。原告身心受到重创,对婚姻失去信心,委托本律师代理离婚诉讼。
代理思路:离婚案件,首先应当确认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所谓劝和不劝离;代理案件之后,本律师根据原告所提供的材料,对原被告的财产进行了一系列的分析。
代理观点:
1、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2、原告宫外孕手术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被告应当承担。
3、被告应当给予原告经济补助。(《婚姻法》第42条、《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
4、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了代理人的观点1,判决准予离婚;原告宫外孕手术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在医保报销的范围外由被告分担;夫妻共同财产平分;诉讼费原被告各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