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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少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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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涉嫌集资诈骗)
更新时间:2013-05-09

基本事实:2011年8月15日,债务人编造虚假的资产信息和虚假投资项目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且在借条上写明借款时间为一个月,2011年9月15日还款。因为债务人说仅借款一个月且债务人有房产,故被告愿为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2011年10月14日,约定的借款期满后,被告在与债务人的妻子聊QQ的过程中才得知债务人所借20万借款已经还清了,但是债务人又向原告借款20万,办理了续借手续,债务人提出要将被告签字的借条抽回,但是原告不同意,还说两年内都有效。后来债务人失踪了,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返还20万借款,被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

代理思路:根据被告阐述的案情,以及本律师所做的一些调查所发现的事实,本律师发现此案件已经不是单纯的民间借贷纠纷,故要求被告去公安局报案,2012年2月8日,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债务人集资诈骗案进行立案侦查。

代理观点:

1、被告对续借债务无担保责任。(依据《担保法》第30条、《担保法》解释第30条)

2、本案涉嫌债务人集资诈骗罪,借款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担保责任。

3、本案已经不属于民事案处理范畴,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或检察机关。

裁决结果: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并且退还了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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