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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少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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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3-05-08

基本事实:从2010年11月份开始,原告向被告供应饭店经营所需的粮油等食品,被告于2010年12月27日、2011年1月6日与原告进行了货款结算,2个月共计应付原告货款10741元,被告在结算单上签字予以确认,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了3000元,尚欠货款7741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原告是小本经营,被告拖欠货款导致原告无法进行正常经营,给原告造成了较大损失。本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代理原告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代理思路:原告提供了从2010年11月18日至2010年12月29日的送货单、结算单,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证明。被告却提出原告提供的商品不合格、价格不合理。那么原告所提供的商品是否不合格、价格是否不合理,被告却拿不出切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谁主张谁举证),并且本律师从事实从法律的角度反驳了被告主张。

代理观点:

1、原告所提供的商品系合格商品。(被告接收时未提出异议,原被告连续交易了近3个月,被告对商品质量一直未提出异议,依据《合同法》第158条之规定,原告提供的商品系合格商品。)

2、原告提供的商品价格合理。(本律师对附近粮油市场进行了一些调查,并做了统计,原告所提供的粮油等食品不仅价格合理而且比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还要优惠些。)

3、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判决结果: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774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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