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连续撞人情形下交强险的赔付
【案情】
2011年5月17日,刘某驾驶豫B号轻型货车沿本市机场路由西向南右转弯行驶至一路口时因刹车失灵(豫B车的被保险人为某汽车运输公司),与由南向北行使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撞,同时又和停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赵某、雷某受伤,三辆车损坏,该交通事故经某市公安局处理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雷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因双方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赵某、雷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机动车发生连续碰撞属于一次保险事故还是属于两次保险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据此授权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连续碰撞造成伤害,属于一次交通事故还是两次交通事故,均没有明确规定;在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该保险条款虽然规定了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限额,但是对如何区分是属于一起事故还是两起事故也没有明确规定。
本案中,某市中级法院认为,受害者赵某、雷某并非坐在同一辆车上与刘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的引发系刘某驾驶的机动车与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又殃及雷某,故应认定为实际形成了两起碰撞事故,虽然前后两起事故之间相差时间甚短,因刘某驾驶的豫B号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故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分别就两起事故不同的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上诉人认为其对赵某、雷某的损失仅应承担一份保险责任的意见不予支持。最终认定应按两次交通事故判决某市保险公司承担两次保险责任。
办案人认为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1、该案中虽然导致两人受伤,但是该车辆发生连续碰撞过程中车辆并没有明显停顿,而是一个连贯的惯性行为,是属于整体不可分的一个事故,根据某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能得出此结论,公安部门也只出具了一个事故认定书,明显属于一起交通事故,某市中级法院认定为两起事故,判决某保险公司承担两次交强险责任,不符合常理。
2、类似本案,各地法院判决结果不一致,但是通常按一起交通事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一次保险责任,为避免类似情形发生,建议最高院出台统一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