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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华律师
江苏-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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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当合理合法
更新时间:2013-05-08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当合理合法

  【案情】张某与某巴士公司签订了2008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劳动合同。2011年1月5日,张某接手苏A62×××公交车,1月7日,张某以两前轮刹车时异响等事由将该车报修。1月10日,该车又因同一事由报修。1月13日16时55分,张某驾驶该车行至李府街与后标营路口时与前行的苏A91×××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损失共计1525元。事故现场痕迹照片显示该车两前轮车胎地面无拖痕,后轮有较长拖痕。当晚,该车以“两前轮不拖”事由再次进厂修理。事故发生后,巴士公司对张某进行停班、停驾处理,并根据单位管理规定数次与张某谈话,要求其在事故中分析和查找原因。张某认为在该事故中自身没有过错。2月25日,巴士公司以张某拒不接受安全教育及不写书面检查为由,做出了给予张某辞退警告(三个月)的处理决定。2月28日,巴士公司联系交警再次对张某进行安全教育,张某仍坚持自己没有错误。4月12日,巴士公司以张某经多次教育仍推卸责任拒不认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做出了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的决定。该决定事前经过了公司工会批准。张某经仲裁后诉至法院。

  【审判】法院认为本案事故原因不明,事故损失不大,张某的过错主要在事后的态度上,不构成对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巴士公司可以对张某提出批评、警告,但不能将其辞退。前者是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法院不宜过多干涉;后者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涉及劳动者根本利益,法院有必要审查其合法性与合理性,故法院对张某要求撤销巴士公司辞退警告处理决定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判决撤销巴士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

  【点评】张某拒不认错应受到处罚,但所受处罚应当是有限度的,张某不认错主要是因为事故原因不明,其过错主要在事后的态度上,不构成对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巴士公司可以对其提出批评、警告,但还不足以到达解除劳动合同的地步,所以,公司在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监督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的合理性,防止因处罚过当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存和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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