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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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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3-05-08

尊敬的审判员:

我受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原告黄某某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并结合法庭审理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原、被告于20076月在深圳打工时经人介绍相识,2008218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性格不合,互不信任,沟通困难,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婚后被告汪某某暴露出性格暴躁、好逸恶劳、打牌赌博等恶习,原告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曾多次苦口婆心的劝被告改掉这些恶习,而被告却置之不理。2009622日双方发生争吵后,原告再也无法忍受被告的所作所为,搬回娘家居住至今。在这分居的两年多时间里双方均没有联系对方,生活中互不干涉,相互冷漠,致使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难以共同生活。为了早日从不幸福的婚姻中解脱,使双方可以继续正常的生活,原告鼓起勇气向法院起诉离婚。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分居时间达两年半之久,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姻已名存实亡。若勉强维持这段名不符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据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之规定: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两年,法院应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男孩汪某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一直承担着照顾小孩生活的主要责任,母子感情深厚,再加上孩子目前还只有三岁,正是需要母爱的时候,若将孩子判决由被告抚养的话明显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本代理人认为,原告一直是一位称职的母亲,母亲的细心、周全的照料是不可替代的。因此,法院判决由原告来抚养孩子更加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

师:曹伟

2012320

总结:赫山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上述代理意见,1、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两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判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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