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潘某,男,年龄72岁,系香港居民。1944年潘某的父亲购买了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海珠路某号及骑楼房产,该房产自1954年以来一直登记在潘某父亲的名下。1956年,由于历史原因,潘某的父亲携家人移居香港,之后此房产长期被广州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占有使用。潘某的父母去世后,该房产由潘某一人继承。
2005年起潘某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广州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随后提出异议,主张其对该房产也拥有所有权。因此,广州房管局于2005年6月以该房产存在产权纠纷为由对潘某的登记申请予以暂缓登记。此后,潘某又尝试过多种途径进行维权,历经两次行政复议、民事确权诉讼一审和二审(一审越秀区法院判决潘某胜诉,但二审广州中院判决驳回潘某的诉求),结果还是不能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潘某后来向广东省和广州市侨办信访,至2012年1月10日,广州市房管局以潘某未能补正资料为由对潘某的房产转移登记申请做出不予登记决定。
【律师代理】
自2005年至2012年,本案当事人潘某在经历7年艰辛维权后也能继承祖业,未能完成父亲房产的继承,在走投无路即将失望之际,找到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刘天君律师,刘天君律师在认真研究了案件材料和事情经过,提出采取行政诉讼突破的策略,得到潘某的同意,潘某十分信任刘天君,与刘天君律师一次性签订了一审和二审的委托代理诉讼合同。
2012年2月29日,刘天君律师代理潘某(原告)以广州市房管局为被告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两项讼请求:1、判决被告对原告办理越秀区海珠路某房地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违法,并且撤销不予登记的决定。2、判决被告未对越秀区海珠路某房地产所有权进行确权并予以登记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要求判决被告履行职责并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一审结果原告潘某败诉,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认定广州市房管局作出的不予登记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原告潘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刘天君律师分析了一审判决存在的错误,在征得潘某同意的情况下,代理潘某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上诉人申请越秀区海珠路某号及骑楼的房地产登记做出的不予登记的决定。
【审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受理,并且在二审开庭时现场直播了庭审全过程,2012年11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最终判决,支持了上诉人潘某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二审判决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潘某的房屋登记申请作出重新处理。至此,潘某上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得全胜,7年艰辛维权继承祖产有望得到解决。
【律师小结】
本律师作为香港老人潘某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一审、二审的开庭审理活动,代理潘某发表意见。虽然一审败诉,而且对手是行政机关,但经过对案情的深入分析,在与委托人潘某多次沟通商讨后,打消了潘某“自古以来民告官难”的疑虑,给予其信心,在一审败诉后建议潘某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取得二审胜诉。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在二审中被法院采纳,当事人潘某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维护。(本案例由律师助理钟华整理,当事人真实姓名隐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