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刘先生通过应聘进入上海XX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业务员一职。进公司后先培训一个月,后正式上岗工作。但是该公司却没有和刘先生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是签订了“合作协议”,其称公司和员工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同时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在工作近一年后,公司要求员工对公司入股,否则即离开公司,后刘先生无奈,向我们求助,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保。
案情分析:
刘先生在循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之前做了相关证据材料的搜集,虽然公司没有和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有工资条,考勤卡,公司环境照片等材料,足以证明其和公司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先生和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这点在双方提供的材料中足以证实,而并不以双方签署的协议的名称来认定双方的关系。
审判结果:
在经过长时间的开庭、询问证人和是否申请鉴定等复杂程序之后,裁决支持了刘先生全部的仲裁请求。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