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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少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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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刑事辩护)
更新时间:2013-05-04

基本事实:2010年11月份,被告摆摊买早点时因琐事与二被害人发生争执而打斗,后被告回家取了把西瓜刀,用西瓜刀将其中一个被害人头部砍伤,将另一被害人头部和左右手砍伤。本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就量刑方面为被告进行了辩护。

辩护思路: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认真查阅相关案件材料,寻找各种可能影响量刑的细节问题:被告是否构成自首,被告是否属于犯罪中止,被告悔罪态度,被告对受害人的赔偿情况,被告是否为初犯,被告人平时的表现、道德素质、社区评价,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等。

辩护观点:1、被告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存在犯罪中止的事实;

3、被告自愿认罪,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二受害人存在严重过错;

5、被告人一直遵纪守法,无犯罪前科,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孝顺父母,受到社区一致好评,被告系初犯,虽然家庭经济困难却积极赔偿受害人,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应当给予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6、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第3、5、6项观点,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宣告缓刑两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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