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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军律师
安徽-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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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彩礼纠纷案-原告诉请被驳回
更新时间:2013-04-29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被告徐某某委托我作为代理人,代理人在庭前仔细研究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不应该返还彩礼,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庭审中代理人主要阐述了2个重要观点: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所有纠纷已经经过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某民一初字第01023号民事调解书进行解决,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没有民事调解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也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庭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将原告的诉请依法驳回。

本律师代理意见: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徐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本代理人结合法庭调查及法庭审理,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及质证,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所有纠纷已经经过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某民一初字第某号民事调解书进行解决,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248,被告起诉原告离婚一案,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原告与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其中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双方别无其他纠葛。”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也就是说原告与被告除了离婚及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外,双方之间的其他纠纷也一概解决,包括债权债务及婚约彩礼等,退一万步来说,即使彩礼应该返还,被告也已经放弃了要求返还彩礼的权利。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是在原被告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约束力及公信力,任何一方必须遵守,因此,原告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没有民事调解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也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说其婚前给付被告彩礼并导致其生活困难,缺乏证据支持。1、原告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证明其给付被告彩礼的具体数额。2、原告生活困难不是事实,其也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没有提供其享受低保的证明,也没有提供其经济困难负债累累的确凿证据,另外,即使其生活困难那么又是是如何导致的,原告也不能举证证明是因婚前给付从而导致其生活困难。3、被告与原告于20102月份共同生活2年多之久并生育一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彩礼并不符合以上其中一项规定,纯属恶意诉讼,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予以支持。

代理人: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成军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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