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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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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刑事案件受害人并拿到赔偿
更新时间:2013-04-27

代理刑事案件受害人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功取得赔偿

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学斌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16日,深圳**街道某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朱某因工作矛盾蓄意报复,将同事易某用剪刀捅伤,朱某事发后被工厂保安当场抓获并报警。受害人易某肺部被捅穿,经及时送院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在宝安人民医院住院一个月后出院。易某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犯罪嫌疑人朱某于2012年11月30日被批准逮捕,2013年1月24日被提起公诉。

易某受伤住院后,公司出于人道借支了一万元作为医药费,易某自己承担几万元医药费,而朱某家属未支付任何费用,朱某为外来务工人员,未婚,在深圳没有任何财产,维权异常艰难。易某家属经朋友介绍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作为易某的代理人,为其代理刑事案件及附带民事案件。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案卷,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并与被告人朱某家属取得了联系。朱某家属起初以经济困难为由不愿赔偿,本律师反复对宣讲法律及案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说服朱某家属同意赔偿,除支付全部医药费外,另外赔偿部分经济损失。易某也表示自己对案件发生有责任(易某案发前两天打过朱某一耳光),并对朱某表示了谅解,建议法院从轻处罚。开庭时,承办法官把本案作为故意伤害罪示范案件,与其它三个同类案件一起开庭,对其他被告人进行法律教育,庭审也取得了良好效果,其他被告人纷纷当庭表示愿意悔罪赔偿,并当庭打电话给家属要求筹钱赔偿。

2013年2月22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78号案件,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律师说法:

刑事案件受害人有物质和财产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最高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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