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系一化工企业车间职工,有些文才,闲暇喜写些文章。2002年应企业营销部门的邀请,写了十几条广告语给该部门。后来顾某发现单位将其创作的其中一条广告语用于广告宣传,且使用范围相当广泛。顾某遂要求单位给予相应的使用费,但遭拒绝。顾某遂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单位停止使用其广告语,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2004年下半年,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顾某对该广告语拥有著作权,并主持调解,由被告一次性支付顾某15000元使用费,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该广告语。至此,广告语事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