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托欠乙供热公司的供热费,现贾某从1996年开始已经在外省某市居住至今未归。贾某的房屋在贾某离开本市后一直由其租户王某承租和管理。乙供热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原则”准备起诉贾某,但乙供热公司考虑到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问题,乙公司是否可以起诉租户王某呢?回答是肯定的,乙供热公司可以起诉租户王某。理由是:贾某是乙供热公司的供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贾某与租户王某的《租房合同》中虽有供热费用由房主贾某承担的条款,但贾某的经常居住地已经在外省某市。贾某的房屋一直由王某占有和使用,而且该房屋也是由王某管理。贾某与王某形成了王某对房屋的管理义务。王某作为实际管理人有义务代贾某先承担供热费用。乙供热公司可以以王某为被告,先起诉王某。王某替贾某履行义务后可以再向贾某追偿其所垫付的供热费用。贾某与王某的《租房合同》的效力不能对抗乙供热公司。
请各位一定要注重法律的学习,我国《民事诉讼法》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便民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主体均是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