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管赛龙律师
江苏-苏州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67
好评人数
1577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诈骗罪法律意见书
更新时间:2013-04-26



关于陈xx涉嫌诈骗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涉案嫌疑人陈xx由于曾经对被害人有过帮助,其利用了这一优势取得了被害人的信任,便以被害人为目标。首先,在客观方面陈xx采取了欺骗的手段,虚构了借钱买房的事实,隐瞒了自己真实身份(因为前后两次借款其出示了两份不同的身份证复印件,而且被害人按身份证上的地址到其户籍地时,该地村民反映村里并无此人)。被害人由于陷于陈xx的欺骗,信以为真,两次将钱通过现金交付和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陈xx,金额达20万之巨。陈xx得款后,并没有用于买房或者办理抵押,而是立即采取搬家、停机的方式断绝了与受害人的联系,携款潜逃并将该款用于挥霍享乐的腐朽生活方式,至今毫无音讯。由此可见,陈xx苦心专营,在“借款”之初就具有非法占有该笔钱财的主观意图,毫无归还本意,诈骗性质暴露无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该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陈xx诈骗既遂,金额达20万之巨,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以追诉。



二、本案不是普通借贷纠纷。正当、合法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多是以真实身份提出,注明正当用途,在借贷双方相互了解、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合法关系。而以借贷形式的诈骗,行为人多编造虚假情况,隐瞒真实姓名和身份,虚构借贷用项,使对方受蒙骗,是一种非正常交往。正当的民事借贷关系,使用人即便事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归还,失去偿还能力,但是其仍然具有偿还的诚意,积极履行偿还义务,即便暂时外出躲债,一旦情况好转便会归还,这说明借用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那些采取捏造虚假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借款后大肆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致使不能按期还债,甚至携款潜逃、断绝联系的,行为人既无偿还诚意,也无归还能力和行为,应按诈骗罪论处。



三、本案不是民事欺诈。所谓民事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使对方陷于错误,故意向对方示以不真实的事实,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行为。民事欺诈和诈骗有着近似之处,客观上都采用了欺骗方法,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主观上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但两者却泾渭分明,一是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行为人没有履约的能力或者诚意,民事欺诈的行为人虽然也有欺诈的故意,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有履约的诚意和一定的履约能力。二是客观表现不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在客观上都有欺骗性行为,但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基本上依靠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的款物,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更谈不上付诸行动;民事欺诈的行为人也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行为,但行为人只是对其履约能力的夸张或虚构,其中仍有真实的民事内容,行为人通过民事活动取得经济利益,而不依靠欺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款物。



四、本案属于以借贷为名进行诈骗。本案中,陈xx无正当职业、稳定收入,可以说没有履约能力;通过之前的小恩小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并编造借款买房的事由取得借款,可以说根本没有履约诚意;借到款项后,用于个人消费挥霍,并随即采取搬家、停机机等方式断绝与被害人的联系,可以说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暴露无遗,是受害人无法追会自己的损失。这一切已经让“借”的性质改变为“骗”。其虽然出具了借条,仍然难以掩盖其以借贷之名,行诈骗之实的真相。综上,本案应该以诈骗罪追究陈xx的刑事责任。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