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沛县段文超律师
全国
从业13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4
好评人数
585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一审败诉,二审柳暗花明又一村
更新时间:2013-04-25

【案情介绍】:原告王某在某县公司内拥有一套自建的面积200多平方米的二层住宅楼,王某与本所代理的顾问单位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1022日签订了《城市住宅房屋拆迁产权交换安置协议》一份。双方就被拆迁房屋的状况、房屋补偿的价款等做了具体的约定,但是,对将来安置原告王某的房屋用途性质(住宅还是商品房)、地点、安置时间等双方并没有在该协议中约定。后双方就被安置房屋的用途性质及安置地点发生争议,经多次协商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原告王某一纸诉状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A公司为其安置沿街的经营性用房并赔偿一系列费用。本所律师和A公司积极参加诉讼,经多方调查,准备了充足的证据来应诉答辩。可是在一审中,法官完全不采纳本所律师代理意见,不顾原、被告签订的《城市住宅房屋拆迁产权交换安置协议》的约定便做出判决,判令被告A公司按照经营性用房来安置。被告A公司不服, 提起上诉。本所律师坚持一审代理意见,最终在中院法官的主持下,被上诉方王某(一审原告)自愿接受了一审时本所律师的代理方案,认同以住宅房进行安置。

【精彩辩论】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被告A公司给原告王某安置的房屋是否为经营性用房。

原告王某诉称,20071022日,原告作为被拆迁户就非住宅房屋与被告A公司签订了《产权置换安置协议》。双方约定原告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为非住宅,合法建筑面积291平方米。理由为自己被拆迁的房屋为非住宅。

被告A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被告A公司安置其营业用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本安置协议的标题赫然写着:城市住宅房屋拆迁产权交换安置协议;2、协议中写有被拆迁的房屋为非住宅,但是本协议的第三款补偿安置方式写到:乙方安置到某小区住宅小区······的字样,该款很明显的说明了安置的房屋就是住宅而不是非住宅;3、虽然协议中注明的是非住宅,但是被拆迁方的房屋事实上是住宅,这有被拆迁方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为证。原告主张要求安置非住宅实在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二审调解】:

本案在中院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发现案件存在问题,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开完一庭后,通知双方主持调解。本所律师连夜加班准备调解方案,“调解至关重要,有可能会扭转败局,我们要谨慎对待”。果真,功夫不负有心人,在第二天的庭审调解时,对方完全采纳了本所律师的调解方案,以住宅房安置被拆迁方王某。

【案件小结】:

在本案中,本所律师为被代理方A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二百多万元,为本案画上圆满的句号。本案几经辗转,困难重重,但本所律师一直坚定信念,尊重事实,以法律为武器,最终使本案得以峰回路转,柳暗花明。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沛县段文超律师
您可以咨询沛县段文超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585 人 | 全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