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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二审改判,农村人按城镇标准赔偿 江超代理案件
江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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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从业18年

交通事故,二审改判,农村人按城镇标准赔偿

在北京发生的一起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案件中,该未成年人自幼在北京生活、上学,父母在北京从事个体经营,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满十八周岁,起诉时已满十八周岁。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该未成年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持续稳定的来源于城市的收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江超律师在二审诉讼中提出,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未满十八周岁,尚需父母抚养,是无需证明其收入来源于城镇,但其父母收入来源于城镇,二审法院采纳了江超律师的意见,案件改判,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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