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具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由沈阳市某区法院作出(2005)X刑初字2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原告人178335.27元人民币经济损失,原审认定被害人的胸部外伤构成脑出血死亡的诱因。
在证人证言,刑事鉴定书、门诊病历等众多证据的存在对被告具某某极为不利的情形下,乔世凯主任律师接受被告具某某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在细心查看寻找相关证据线索、会见被告具某某耐心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对鉴定书的正确性、严密性及其他证据提出质疑,并凭借多年的辩护经验及扎实的专业功底在法庭上为具某某成功辩护,最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沈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某区法院作出(2005)X刑初字2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具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西方法谚: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案号及相关法院不适合在案件描述中出现,故隐去,全部为真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