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车主雇请司机跑运输,因一个司机无法胜任长途运输,被雇佣的司机又找来受害人彭某轮班驾驶车辆,彭某在帮忙搬运货物时不慎摔伤。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原被告双方对谁是雇主的问题争执不下。2012年12月4日,我省人民法院终审调解,由货车车主洪某兰一次性赔偿彭某辉12万元,并当庭给付。
洪某购买了一辆货车,聘请付某华做司机并负责管理。因汽车经常跑长途运输,付某华找到彭某一起工作,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洪某将联系到的运输业务交给付某和彭某。2010年10月24日,彭某和付某将一车硅石运往福建,因没有安排专门的搬运工,彭某在帮助搬运硅石时,不慎从两车之间摔到地上,造成七级伤残。,彭某和洪某就为谁是雇主,彭某所受损失由谁赔偿的问题协商未果,彭某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洪某是雇主,并赔偿彭某辉损失的80%即159323.15元。
一审判决后,洪某不服,以与彭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在认真审查案情的基础上,认定洪某作为车主,将联系到的业务交给付某和彭某,彭某事实上是为洪某提供劳务,也是在洪某处结算运费,因此洪某是彭某的雇主,应当对彭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二审法官向洪某辨法析理,洪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和过错,同时,彭某在明确自己在雇佣活动中,没有注意到自身的安全导致受伤,主动向法院表示愿意减轻洪某的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互谅互让,达成了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