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杨帆律师
广东-东莞
从业18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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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举证不力,应付经济补偿
更新时间:2009-12-08
——任某劝被解雇纠纷案
原告起诉:原告以“任某”之名于2007年9月20日进入被告东莞某某家具公司工作,任职预算员,每月工资3700元。2008年3月17日被告以“任某”冒充上司签卡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各项经济补偿金。此案经劳动仲裁驳回原告申诉请求,原告不服依法起诉,请求支付各项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杨帆律师代理原告提供了身份证、厂牌、暂住证、入职登记表、工资袋、处罚通知单等证据支持其主张,并申请证人出庭、参与了法庭审理。
被告答辩:1、被告与原告没有劳动关系,原告不能提供户籍证明其曾用名叫“任某”;2、“任某”在被告任职期间冒充上司签卡,系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被告因此解雇“任某”合法,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3、没有签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任某”,公司不须付双倍工资。被告律师提供了考勤卡、入职登记表等证据支持其主张。
杨帆律师代理原告此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几经周折,终于大获全胜:两级法院基本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原告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又名“任某”,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冒签考勤卡的违纪行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双倍赔偿金、双倍工资等共计15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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