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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甜甜律师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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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离婚案
更新时间:2013-04-11

王某与关某于1999年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虽没有孩子但感情一直稳定。但2007年,王某意外造成左腿残疾,并办理了残疾证。由于行动不便。王某不能出去工作,还经常需要吃药治疗后遗症。自从王某残疾后,夫妻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妻子关某经常回到娘家居住。2010年,关某提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申请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王某与关某有房产二处,一处门市出租房,一处家庭住宅,本田车一部,此前一直由关某驾驶,关某已经于递交诉状二个月前将该车卖给他人。存款十万元也存于关某卡中。

在庭审中,王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财产时。请求法院因其为残疾人而多分得共同财产。关某则拿出一百多张发票,证明其存款十万元,已经被其消费殆尽。本田车按市价一半出售,钱款也被消费光了。

本律师作为王某的代理人,为王某提供法律帮助。当庭向对关某提供的发票提出质疑,对其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异议。发票并未注明为关某所消费,并且此发票内容多为奢侈品牌,并非生活所必需的物品。关某有恶意处置、转移共同财产的故意。同时本律师对本田车的销售价格也提出质疑,认为关某存在恶意,因此应认定其消费掉的十万元存款及售车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与王某平均分配。并当庭递交了,房产评估申请书。

法院最后判决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十五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且王某为残疾人予以多分。房产按评估价格,平均分配。

法庭依据:《婚姻法》及解释,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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