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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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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利息之争,逾期利息之争经典案例
更新时间:2013-04-11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诉王**、范**的民间借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经过调查取证及庭审质证和辩论,现结合有关事实并依据有关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涉及无效和部分无效,是有效地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而高于限制借款利率的法律后果并未规定无效,也就是此款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也说明了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后果是不予保护,并不导致无效。因此该借款约定的利息虽然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没有无效之说,也没有部分无效之说。

二、被告范**于2010年12月9日、2011年1月9日、2011年2月11日、2011年3月10日的还款是利息

双方约定是按月还利息,通过打的借条也可证实是按月还利息,通过法庭调查已证实双方又协商借款期续展3个月,利息按月支付,双方约定范**还利息,王**还本金,通过还账清单和还账日期可予以证实。另根据《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民间借贷虽然没有明确约定还本还息的先后顺序,但在银行贷款中,有明确的约定,即先还息后还本,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的交易习惯。所以,按照一般借贷关系的交易习惯,也可以确立先还息后还本的还款顺序。另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也是规定先付利息。综上,从当事人约定、交易习惯、法律精神这部分都应是利息。

三、已付利息被告无权要求返还,法官也无法律依据强制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无法依赖法律的强制力保护而得以实现,但实体权利并未消灭,只是该部分利息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丧失的只是胜诉权,比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从这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本意只是承认胜诉权的消灭,而实体权利并未灭失。如果债务人不是在债权人的欺骗、胁迫的情况下,而是自愿按借贷合同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的话,则债权人有权受领并保有该状态,债务人不能要求债权人返还该超出部分利息。

四、逾期还款利率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根据《合同法》207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对高出部分不予保护,所以请求按同类贷款利率4倍支付逾期利息。如果按银行同类贷款一倍利率给付就是鼓励公民之间的不诚信,不守约,因为不守约会给带来更大的利益,守约需要支付4倍利息,而违约后只支付一倍利息,这就会鼓励公民去公然、故意、想方设法去违约,非常不利于借贷市场的稳定,是与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相违背的。并且根据法[2011]336号“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应该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支付逾期利息。

五、应按年利率26.60%支付逾期利率。

2011年07月0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至三年(含三年)的贷款年利率是6.65%。四倍同类贷款利率是26.60%。11万的逾期还款利息从2011年3月11日至判决之日约三万元;10万元的逾期还款利息从2011年3月11日至2011年4月12日约2300元;20万元的逾期还款利息从2011年3月11日至2011年4月28日约5800元;5万元的逾期还款利息从2011年3月11日至2011年9月23日约6650元;4万元的逾期还款利息从2011年3月11日至2011年9月30日约5800元,以上逾期还款利息总计50550元。

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本金和利息总计160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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