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9月,被告人李某在同案人员的纠合下,窜到从化某地鱼塘边采取殴打等手段要求被害人段五某支付吊车费用,在民警介入后,继而到派出所起哄,驱赶鱼塘钓鱼顾客及殴打被害人郭某,强行拿走被害人段五某鱼竿、鱼料等财务。2012年11月,被告人李某被从化市检察院指控犯寻衅滋事。
律师分析:
李某委托利晓珍律师为其辩护。经分析研究案情,被告李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等,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生效判决:
从化法院采纳辩护人利晓珍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