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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纠纷案例
鲁绪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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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
主任律师
从业14年
 2005年11月,济宁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简称小区业委会)与济宁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物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期限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小区业委会认为养元物业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差、管理混乱、小区经常发生盗窃案件;物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于经营出租,未按合同约定每半年公布物业收支账目,对收取的停车费、广告费等经营收入用处不明。2012年4月初,小区业委会向物业致函,要求其于同年4月30日前撤离小区,但遭养元物业拒绝。同年11月14日,业委会再次向物业递交书面材料,言明小区业委会已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要求其在半个月内与小区业委会办理移交手续,但物业仍置之不理。

  2012年5月,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一纸诉状将物业告上济宁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物业办理交接手续,退出花园住宅小区,移交被占用的八处物业服务用房。

原告代理人鲁绪昌律师认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到期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自然终止,原告无需组织业主大会就是否继续选聘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进行表决,有权选择新的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终止。在合同终止后,原告要求被告办理交接工作、退出小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被告办理交接工作、退出小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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