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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3-04-08

再审答辩状


答辩人某某某个人基本信息省略

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XXXX)冀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提出再审,现针对该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事实说明

XXXXXXXX日的《协议》第X条有明确约定,如果XXXX开发不能,双方的解决方案即“XXXXXXXXX。”上述《协议》签订后,答辩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开始办理《房地产开XXXXXX》,在资质证书的手续办理完毕,等待颁发资质证书之际,再审申请人提出让答辩人退出合作开发,答辩人XXX,鉴于双方XXXXXXXX日的协议第五条的“XXXXXXXX”的约定,并且答辩人为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双方多次协商,最终再审申请人答应支付答辩人480万元,于是,XXXXXXX日的《协议》产生。此《协议》的形成,再审申请人答辩人合作开发的约定结束,项目的开发与否和XX没有法律关系。即:XXXXXXXXX”。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再次确认,并且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认可欠款事实,且答应一定及时支付这笔欠款。以上是两份《协议》和《欠据》形成的过程,可知其形成是有事实延续的成因的,也是有法律延续依据的

二、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均不成立,原因如下:

(一)原审判决依据《协议》认定本案事实是客观的、正确的,也是合法的,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1和3”不成立。

在种种证据可以证明再审申请人已使用答辩人为其办理的《XXXXX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进行开发时,已符合XXXX年XX月20日双方约定的《协议》第五条:“再审申请人使用开发资质证开发时给答辩人不少于300万元的红利(可以分数次给付)”。首先,《协议》明确约定了使用开发资质证“开发时”就给答辩人不少300万元,应认定为使用时就应当给付,并不是再审申请人主张的:等使用开发资质证开发完成后,等待项目审计利润后再给付。其次,使用答辩人办理的开发资质证开发的XXXX已于2011年开发完成,再审申请人的利润应当视为已达到,而此时答辩人为其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还没有得到任何收益,判决再审申请人支付钱也符合公平原则。第三,答辩人就是为再审申请人办理的《XXXXX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且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有XXX(X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XXX实际控制,XXX和XXX又是父子关系,实际上是再审申请人使用的资质证书,所以,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和本案事实,让再审申请人支付钱不仅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也是合法的。根据以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1和3和本案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其希望利用种种手段来逃避履行债务的目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再审申请人把维持公司正常运转所花的费用27万元视为向答辩人支付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的报酬属于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4”不成立。

再审申请人支付的27万元的实际用途是答辩人为维持公司正常运转以及资质升级(由四级资质升为三级资质)所花费的费用,此实际花费情况再审申请人也是予以认可的,这27万的性质并不是由于由于XX山庄项目开发不成而给答辩人的80万元报酬的一部分,否则也不会有2008年1月29日的关于让答辩人退出合作开发的补偿《协议》和2008年5月6日XXX出具的《欠据》。因此,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4”不成立。

(三)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没有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也没有超出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2和3”不成立。

首先,本案事实是由XXXX年XX月20日《协议》、XXXX年X月XX日的《协议》和XXXX年X月X日的《欠据》所构成,可知本案事实的形成是有事实延续的成因的,也是有法律延续依据的。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全部事实进行了调查和审理,两份《协议》是本案事实的成因,以此审理和判决并不违背“不告不理”原则。

其次,一、二审法院不仅审理《欠据》的内容,也全面审理了《欠据》形成的缘由——两份《协议》,且在审理的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也对两份《协议》和其它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也依据了两份《协议》进行了答辩和发表了代理意见,没有损害其诉讼权利。

第三,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480万元,法院依据本案的基本事实最终判决支持300万元并没有超出诉讼请求。

三、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依据的法律错误,不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应当撤销再审立案,不应再审。

再审申请人所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申请再审事由: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判,予以再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是:“(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可知,再审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根本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因此,应当撤销再审立案,对此案不应再审。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也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再审立案,不予再审。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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