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于2007年8月购买于某位于平谷区东高村镇大庄户村某号房产,装修后经营超市,后于某起诉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因为万某系居民,于某系农民,居民无权购买农村房屋,法院判决房屋买卖无效,并判令于某赔偿万某购房款及其他经济损失六万元,判决并未赔偿房屋的区位补偿款,理由是该处未拆迁。万某不服,委托吴姝律师提起上诉,要求赔偿包括区位补偿款在内的可信赖利益损失,最终二中院认为该处虽未拆迁,但该处房屋周围的地理位置、商业环境、交通便利等均有很大改善及提高,故于某应赔偿上诉人的可信赖利益损失,最终支持了上诉人的请求,直接改判于某赔偿万某区位补偿款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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