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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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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王某某被控职务侵占罪,经《律师意见书》,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案
更新时间:2013-04-06
工程师王某某被控职务侵占罪,经《律师意见书》,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案

[案情简介]

王某某系国内知名水泵工程师。2009年,浙江某企业聘请王某某作为企业外聘专家,参与企业生产经营,该公司老总与其约定每年的分红时间,及分红方式,后由于该企业老总,未按时兑现之前约定的分红承诺,王某某在领取自己应得分红后,离开该企业,后被该县公安局以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随后,王某某家属委托徐昊律师作为其侦查阶段的律师,徐昊律师经过数次会见王某某了解案情,以及获取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定王某某并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财产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经过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与办案机关的有效沟通,后检察院对王某某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该案涉案金额70多万元,经过徐昊律师的努力,将有可能判处5年以上刑罚减轻至不批准逮捕,案件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辩词精选]

对于本案中70万元的涉案金额是否为王某某侵占的公司资产存在较大的疑点。结合王某某本人的陈述来看,其虽作为浙江XX企业的股东,但该公司主要依靠其本人的管理和技术进行运营,而另一大股东易XX则主要负责该公司的投资与掌管财物。并且在公司成立伊始,所有的采购及销售均记录在另一公司即易XXXX工贸的帐下,公司的财务的支配权也都掌握在易与其妻子的管控下,首先从职务便利这一点出发,王某某不存在任何可获取公司资产的职务地位,更无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形。

其次,对于公司的红利分配,王某某与易XX已达成了相关约定,对于公司生产水泵等产品进行提成,且提成的计算,易XX本人也亲自进行计算与结算。以致涉案的70万元也是通过王与易二人进行计算后,王向易发送短信,并经易的回复同意而汇入的,作为自己的红利所得,是不存在侵吞的情形。

[办案心得]

本案终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案,辩护律师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肯定:

1.及时工作,准确定性,体现出专业水准。经过及时会见,了解了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通过查阅本案大量的资料,往来凭证。辩护律师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完全没有职务侵占的非法占有的故意,非刑事案件,确立了全案辩护的基础。

2.拒理力争,追求真相。经过调查了解后并取得能够证明王某某无罪的书面证据与短信往来,徐昊律师先后向承办该案的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递交了两份王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律师意见书》,且提交了证明无罪的书证,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最终实事求是,严格把关,采纳徐昊律师的意见,对王某某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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