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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案例】【胜诉】保险公司拒赔,成功为当事人获得拒赔10万保险金
更新时间:2013-04-03

案例:

车主闫某在201012月份为自己刚买的新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驾乘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商业险,车主闫某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交纳了保费。保险期间为一年,即201012月至201112年。在201110月份,也就是在保险期间内,闫某驾驶投保车辆正常行驶时被孟某驾驶的皮卡车追尾。最终经交警部门认定后车负全责,闫某的车辆经过鉴定已经没有维修价值只能保费,损失约10万元。但是,在闫某已购买了机动车损失险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因在保险合同中有一条约定了,机动车损失险的赔偿数额根据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来赔偿。即“无责不赔”。因被保险人闫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故保险公司拒绝支付10万元的车辆损失费用。法院最终裁决:

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闫某十万元,同时保险公司可行使代位求偿权向侵权人孟某追偿。

律师解析:

本案庭审中的焦点在于“无责不赔”此类条款是否有效。

虽然《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即保险公司在承担了保险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赔偿,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保险公司往往出于种种顾虑不愿意行使追偿权,所以就千方百计的想尽各种理由来拒保从而迫使投保人转而去向侵权人索赔。其中,本案中提到的保险条款中“无责不陪”成为保险公司拒保的屡试不爽的尚方宝剑。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亦是以此为由抗辩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针对保险公司的答辩,我方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提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第一,“无责不赔”此类条款实际上免除了保险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明显违反了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即“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无责不赔”此类条款亦同时违反了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即“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三,“无责不赔”此类条款明显违反了保险法中的先行赔付原则。

所以,综上所述。“赔”此类霸王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最终,从判决上看,我方的观点都被法院所采纳。委托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也非常满意。

问题:

1、?我们平时常说的“全保”,具体内容是什么?

“全保”只是我们平时的一种习惯说法,实际上在投保时是无“全保”这一险种的。“全保”是由车险的主险和附加险组成的,其中主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而附加险包括盗抢险、车身划痕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投保以上险种基本上可以涵盖大部分的常见风险,但是,正如前面所说的,并不是包赔一切,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都是有一定前提的,具体的前提条件根据险种不同而有变化。

2、?请解释下刚才说提到的保险法中所规定的“先行赔付原则”

先行赔付原则是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所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就说,只要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就应首先承担保险责任,然后再行使追偿权向侵权人追偿。

3.?所谓的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是什么意思。

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就是说,保险公司在赔付了被保险人的理赔款后。即可以向侵权人追索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理赔款和相关的一些费用。因为保险公司所行使的这一权利并不是保险公司本身的权利,而是代为被保险人所行使的,所以叫做“代位追偿权”

4.?如果被保险公司拒赔后怎么办。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很多,细节的问题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但是,作为被保险人首先应该保存好保单、批单等投保单据,首先得证明和保险公司间存在保险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其次,因为保险合同纠纷专业性很强,还是建议尽快咨询专业人员来更好的维护自身权利。

5.?在实际生活中,车辆在过户后车牌号会发生改变这是否会影响到如果以后发生保险事故是否影响理赔。

这个需要区别对待。

一般来说,车辆在车牌号改变后应该尽快去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但如果不去办理批改或者还没来得及办理批改手续就出现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应该区别对待。

如果只是投了交强险,按照山东省目前的规定不办理批改的话是不影响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

但如果同时投保了商业险,在车牌号发生改变后不去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可以主张不予承担保险责任。

6.?如果车辆发生了事故,而驾驶人又不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保险合同中已经约定了特定的驾驶人。

第二,车主将车借给了无驾驶证或者醉驾的驾驶员。

7?.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有几种途径可以获得赔偿。

如果是车主无责任的交通事故,车主可以有三种途径获得赔偿,首先是向肇事者索要赔偿;其次是向肇事者车险投保的公司进行索赔;如果肇事者赖皮而且没有投保险的话,车主就会不胜烦恼,在这种情况下,车主可以向承保自己车险的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修理费用,就获得了代位追偿权,然后代替车主向对方或者对方保险公司进行赔款追偿。

8.?有一些保险公司,在定损后强制投保人去指定维修厂维修,否则即不予支付理赔款。这种做法符合我国的现行规定吗

保险公司不能强制投保人去指定的维修厂维修,这个问题今年保监会发布的《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中专门强调了,保险公司应确保客户自由选择维修单位的权利,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强制指定车辆维修单位。

9.?为什么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责任险的一种,按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所以,车上人员责任险是不包括被保险人自己受到的损害的。

10.?发生交通事故后,拖车、救援费用,保险公司该不该理赔

事故发生后的拖车、救援费用,保险公司应该予以支付。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这些费用都是被保险人为了进一步减少损失而花费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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