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X年9月某日,王某伙同“阿华”夜间进入位于番禺区某镇一民房,意欲行窃,被住户发觉并当场抓获,“阿华”逃离。检察院指控王某伙同“阿华”盗窃1.5万元。
彭长虹律师经委托为该案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辩护人,经会见犯罪嫌疑人,调阅案卷,发现在逃“阿华”无名无姓,1.5万元赃款也无踪迹,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盗窃1.5万元的罪行。彭律师向法院提出盗窃未遂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执行。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
投诉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