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下落不明两年可以起诉离婚
2012年8月,原告肖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原告肖桂云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相识,并于同年九月结婚,现有小孩两个。1998年由于被告经常打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被告见家中无钱,就到外面借高利赌,于是原、被告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还时常殴打原告,经村干部调解,被告仍无悔改之意。2008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也未与家里通信。现在原、被告两人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两人的婚姻关系。
法院向被告公告送达了传票。为支持其诉求,原告向法庭提供了结婚证、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被告杜某未出庭应诉、答辩、质证,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调查了证人及村委会的证明 ,证实了原、被告两人感情不和分居多年且被告杜某外出多年未归的事实。
合议庭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及本院调查证人的笔录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为本案的有效证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两人系自由恋爱相识,婚前感情很好,1993年两人在民政部门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三年两人感情较好,但其后两人感情就慢慢生疏,经常吵闹。2008年原、被告两人便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无联系。
法院认为,原、被告两人系自由恋爱相识,婚姻基础较好,婚前及婚后较长一段时间感情虽然很好,但从2008年后两人便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无联系,两人的夫妻关系有名无实,应视为原、被告两人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应准予两人离婚。因被告杜某未出庭应诉,对小孩的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权债务的处理等情况,应保持现状为宜,双方当事人日后可另诉解决或协商处理。被告杜某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公正审理和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肖某与被告杜某离婚,准予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
律师点评:
现实中,许多夫妻因另一方下落不明而起诉离婚的情况,那么,一方下落不明,这一方是否就无法离婚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这一条司法解释明确赋予法院在婚姻案件中当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公告送达的权力,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离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本案当中,被告一方下落不明两年以上,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离婚:……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本案当中,被告一方下落不明两年以上,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