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广东海建公司与某报社记者站委托合同纠纷案
余建阳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从业20年

办理时间:2003

案件类别:经济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我方委托人):广东海建公司

被告:某报社记者站

案情简介:

1999年11月16日,广东海建公司与北京某报社下属广东记者站(以下简称“报社记者站”)负责人王某签订《代理融资协议书》一份,约定:由报社记者站在1999年12月10日前为海建公司融资100万美元;海建公司向报社记者站提供融资保证金180万元,如融资不成则退回。协议签订前的1999年12月26日,海建公司已借给由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影视公司120万元。协议签订当日,报社记者站口头表示将此借款作为部分融资保证金,海建公司又支付60万元现金完成了向报社记者站支付180万元保证金义务。报社记者站未完成融资,仅退还了30万元保证金之后便无有下文。海建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报社记者站返还180万保证金。

诉前情况:

本案中,原告广东海建公司向被告某报社记者站支付的180万元保证金中的120万元保证金是通过某影视公司(已注销)转付的,而且被告负责人王某(诉讼时找寻不见)同时是影视公司法定代表人,导致被告是否收到转付款的事实难以确定。同时,被告所归还的30万元融资保证金是以现金形式交付的,原告收款后开具了6张收款收据,该收据上也注明了收到保证金后被告欠原告保证金的数额(包括所转付资金),但收据上并无被告交款人的签字。因此,被告收到融资保证金的总额、还款时间、金额以及诉讼时效均需要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多名律师建议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原告对于本案的结果亦缺乏信心。俩代理人在分析案情后,认为在记者站负责人找寻不见的情况下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很大风险,更何况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即便被告工作人员涉嫌犯罪,也不能免除被告返还保证金的民事责任。因此,他们力排众议,合理利用证据规则,采取逆向思维的方式,使被告主动向法庭提交了收款收据,并安排找寻不见的王某出庭作证,最终使法庭查明了事实真相。原告胜诉。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报社记者站收取海建公司融资佣金的数额,除直接收取的60万元外,海建公司汇至影视公司的120万元,通过谈话录音和王某签认的收款收据,能够认定报社记者站已确认将120万元转为融资保证金,故判决报社返还海建公司剩余保证金150万元。宣判后某报社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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