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摘自桂林刑事辩护律师宋正发个人网站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受上诉人的委托和某某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桂林律师某某某依法担任上诉人的代理人,并出庭参加诉讼,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本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以公安消防机构认定的火灾原因不明,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的诉请是错误的。本代理人认为,被上诉人在火灾事故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应当赔偿上诉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在火灾事故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上诉人的过错与上诉人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火灾最初是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家之间的小巷道内靠坡下的地方起火的。起火开始只是小火,这一事实在公安消防大队对被上诉人维芳的询问笔录中有记载。(消防问:“当时火大不大?”维芳答:“当时火不是很大,我还以为火烧不上来”。)一审时证人楚庄和也证明火灾发生当时,被上诉人维芳曾经哭着对他说“我以为那点点弄得黑,哪晓得弄不黑,我才喊救火”。这些都证明了起火最开始是不大的。但是因为被上诉人家在小巷道间堆放的是柴火、烂木皮等易燃物,柴火、烂木皮等着火后引发了大火,燃烧到被上诉人家,然后才燃烧到上诉人家的。也就是说,没有被上诉人乱堆放的易燃物-柴火、烂木皮等着火,就不可能小火烧成大火,大火烧毁上诉人的财产造成火灾。《广西消防条例》第10条规定,“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义务,不乱堆乱放可燃物”,被上诉人在灶台下乱堆乱放可燃物,严重违反《广西消防条例》第10条的规定,其行为,与上诉人的财物被烧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火灾事故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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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代理人认为,被上诉人依法应当赔偿上诉人因火灾所造成的所有财产损失12000元,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
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桂林律师宋正发
2007年 8月 15日
宋正发律师分析: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损害后果;2、违反法律规定;3、有直接的因果关系;4、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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