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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勇卫律师
四川-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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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为钱起纷争,法院判决应归媳
更新时间:2014-04-21

第三方彭 x 所支付的600200元现金是什么性质,包括哪些项目,应该由谁来享有,以及分别享有多少,这是本案法律适用的重点,也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28条,第36条,第37条之规定,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原告黄维林委托,指派我担任黄xx 的一审代理人,现出庭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接受委托后,我走访了相关证人,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使我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法律适用原则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仅供合议庭判决时参考。是应该查清的重点。

第三方彭x 所支付的600200元现金属支付给死者鲁 的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处理工亡事故产生的车旅费。

1彭x 与黄 xx ,董xx 签订的协议名称为《工亡赔赔偿协议》;

2协议内容第二条明确写明,赔偿以下费用: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抚恤金共计60万元。

3第三方彭x 所支付的600200元现金依据的法律为《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因工死亡职工供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

以上3点足以说明600200元系工亡事故产生的费用,解决本起事故双方均是按处理工伤事故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既然处理本起事故依据了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那么在对金额的分配上也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分割。

1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111X6=12666元;

2本案中符合鲁正勇供养亲属条件的只有其子鲁万军,黄伟林,董秀英都不符合鲁正勇供养亲属条件, 黄伟林,董秀英不享有供养亲属抚恤金这项费用。

法律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从以上规定可知,
黄 作为死者鲁 的配偶享有抚恤金必须要达到年满55周岁,黄 生于1988年,鲁 死亡时才24岁,未到达55周岁的条件。董 作为鲁 的母亲享有抚恤金必须要达到年满55周岁,董 生于1966年,鲁 死亡时才46岁,未到达55周岁的条件。

3 鲁 应享有的抚恤金为:16X12X2111XO,3=121593.6元。

法律依据: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 鲁 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1810X20=436200元。

5上述三项费用合计:57045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从以上规定可知,鲁xx的法定监护人为其母黄xx,鲁xx的抚恤金理应由黄xx代为保管。

除去鲁 xx 的抚恤金121593.6元,丧葬费实际花销4万元,车旅费2000元,最终应有黄xx,鲁 xx ,董 xx 三人分割的费用为436606.40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436606.40元应由黄xx,鲁xx,董xx三人平均享有即每人145535.47元。

综上可知黄xx ,最终应分得现金为:1鲁xx 的抚恤金121593.6《代为保管》;2鲁 xx 继承的鲁xx的死亡赔偿金145535.47元《代为保管》;3自己继承的鲁xx 的死亡赔偿金145535.47元;3项合计为:412664.53元。扣减已经领取的10万元,被告及第三人还应支付给黄 xx现金312664.53元。

本案中的第三人鲁 xx ,凡xx ,董xx 应当将代为保管的费用直接支付给黄 xx 312664.53元,余下费用应支付给董xx 。

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勇卫



O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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