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不能办理银行按揭的违约责任在谁?
沈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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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合伙人律师
从业13年

[案情]

2010年12月10日,莫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认购商铺两间,双方签订了商铺认购书,约定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同时,莫某在认购书中向房地产公司提供了其身份证号。认购书签订当日,莫某交付了40000元定金。后莫某于2010年12月17日到该公司办理购房手续,却被该公司员工告知,因为莫某已经年满60周岁,不能向银行申请按揭,要求莫某一次性付清购房款。莫某当即提出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已交的40000元定金,房地产公司拒绝并将商铺另卖他人,莫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定金40000元。

[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莫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铺认购书时,已将其身份证号提供给房地产公司并在认购书上填写清楚,并交纳认购商铺定金40000元。之后,莫某从房地产公司处得知其年龄已满60周岁,未能实现商铺认购银行按揭,双方在纠纷未解决之前,该公司在2011年4月底已将莫某认购的商铺出售他人,过错在于被告。因此,某房地产公司应退还莫某购房定金40000元。

[评析]

莫某和某房地产公司哪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是本案争议的焦点。莫某认为房地产公司在其已经清楚明确的提供了身份证号后,仍然同意其选择银行按揭方式付款,该房地产公司对认购书不能履行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理应退还其定金40000元;房地产公司则认为,莫某没有按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公司催告后也没有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的约定,公司可以没收定金并另行处理商铺。

房地产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其与银行的往来明显多于一般公民,同时,其在长期的售房活动中,对银行按揭的规则熟悉程度远远超过一般公民,房地产公司和一般公民在银行业务知识上面,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平等,因此,其在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对于购房者应尽合理的提醒义务。本案中的房地产公司,不仅不对购房者莫某尽到提醒义务,而且,在莫某已经提交身份证件供其审核其已明知莫某年满60周岁的情况下,仍然与莫某签订认购书,房地产公司对合同的不能履行存在明显的过错。因为房地产公司的过错行为,才导致了莫某的违约行为,房地产公司理应承担其过错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将莫某交付的购房定金40000元返还给莫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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