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 ,4岁,被告张x , 原告与被告是父子关系,原告是未成年人。原告在2岁时,经检查患有严重疾病,治愈该疾病需花费巨额医药费。为就医,原告随其母亲在A市生活并就医,原告母亲因照顾原告,无业。被告张x继续在B市一企业工作。在两地生活期间,被告不承担原告任何费用,因此,原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查明,被告张x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并依此判令被告张x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原告对此判决不服,委托我作为其二审代理人,并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向原告及其母亲了解具体案情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通过调查,原告在二审中补充提交被告部分工资单,并申请二审法院向被告的单位调取被告实际月收入情况证明。所以,二审法院查明被告的实际月收入为4500元,并依此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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