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赖某辩称,当时签订的代理费是2000元,没有按胜诉金额的20%支付后期代理费的字样,律师事务所以1份单方修改的委托合同提出诉讼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律师鲁绪昌律师认为:
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合同中“之后再按胜诉金额的20%支付后期代理费”字样是否是在赖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某律师事务所单方所添加。
鲁律师认为,综合案情分析,有理由相信上述字样并非是赖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律师事务所单方所添加。本案中,李赖起诉标的额为30万元,按照《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的规定,约定代理费2000元不符合该标准;该所律师代理赖某进行了一、二审诉讼,仅收取代理费2000元有悖于律师界行规;通常合同应为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现赖某并未提供其所持合同中未有“之后再按胜诉金额的20%支付后期代理费”字样的合同。因此,对于律所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应当予以采信。
济宁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赖某支付律师事务所代理费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