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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绪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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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例
更新时间:2013-03-28

2012年9月24日晚,家住曲阜东郊某小区的田某用随身携带的螺纹刀来到本小区邻居张某家,环顾四周后发现张某家室内没有灯光。因平时田某知道张某单身一人居住,平时经常在其娘家留宿,便撬开张某家窗户从阳台进入室内。不料,当时正在卧室内睡觉的张某被一阵阵奇怪的响声惊醒,立即起床查看,田某见室内有人连忙落荒而逃。张某从背影认出是邻居田某,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当警方找到田某时,他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辩护律师鲁绪昌律师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盗窃罪条文进行了修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入室盗窃不仅仅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受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同时也侵害了受害人的居住安全,行为人只要以盗窃为目的,采取撬门破锁等手段进入室内,就已经侵害了受害人的居住安全,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犯罪既遂。由于意志外的因素导致未能窃得财物,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在本案中,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张某住所内,虽未盗窃到财物,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应当考虑田某未盗窃到财物,可酌情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判决:田某犯盗窃罪判处谷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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