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借记卡里的钱被盗刷
周锦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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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
主办律师
从业13年

案例

201069江门市张某在某商业银行开了一张借记卡,201261发现自己原来存有7万多元钱的借记卡内的资金无端端少了7万元,仅剩4元。张某到开卡行查询,发现在2012531在该银行惠州惠阳白云支行被人分九次现金支取;在201261凌晨在该银行惠阳支行被人分七次现金支取。张某查询后立即拿着自己的借记卡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商业银行赔偿自己的7万元及利息损失。而法院的判决是:由某商业银行赔偿张某人民币3.5万元及其利息。

案情分析

在此案中,首先我们要弄明白,张某与某商业银行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张某到银行开卡存钱就与银行形成了一种储蓄合同关系,在此基础上双方就要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简单来说储户的基本义务是对于自身的交易安全应当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存款人不能向他人出借自己的银行卡、不能泄露自己的银行密码);而银行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具体到本案来说,张某与银行签订的《储蓄合同》中也约定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在本案中,张某的这张借记卡不仅自己使用,还经常由其妻子使用,而且在发现资金短少后也一直没有办理卡片的挂失手续,因此他违反了合同约定,没有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作为银行一方,依据【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89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正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了张某的存款被他人盗取,而银行又不能证明张某有意泄密,银行也就不能免于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以上可知,正是银行与张某都在此案中没有尽到自己的法定义务,所以最后法院各打五十大板,判决双方各自对此案中对张某的损失承担一半的法律责任。

启示

我们大多数人都在银行多多少少会存有一些钱,作为储户要注意我们的存折与银行卡最好是自己一人使用,不能借给他人,不管这人是你的父母、配偶、还是子女。而一但我们发现我们存在银行的钱莫名其妙不见了,就要立即报警并办理挂失,并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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